大學部修業規定

104年課程委員會修訂(10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適用)
  1. 本系必修科目及學分數,如附件
  2. 微積分(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微積分(二)。
  3. 凡學生修習微積分(一)、(二),平均成績超過五十分(含),且經分析導論任課老師同意者,得修習分析導論。
  4. 分析導論(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分析導論(二)。
  5. 本系轉學生已修習微積分成績及格,或經轉學考試微積分成績符合本系微積分教學委員所訂標準,得免修微積分。微積分學分數之移轉(transfer),依註冊組之規定辦理。其它科目的抵免,由相關系所協助認定。
  6. 本系學生除本系規定之必修科目外,須選修本系所開6學分之選修課程且成績及格。
  7. 本系必修課不論第一次或重修都必須在本系修。特殊情況得向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得不在本系修

98年課程委員會修訂(9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適用)
  1. 本系必修科目及學分數,如附件。
  2. 微積分(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微積分(二)。
  3. 凡學生修習微積分(一)、(二)平均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得修習高等微積分(一);超過五十分(含)但未達六十分,必須經任課老師同意,才能修習高等微積分(一)。
  4. 高等微積分(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高等微積分(二)。
  5. 本系轉學生已修習微積分成績及格,或經轉學考試微積分成績符合本系微積分教學委員所訂標準,得免修微積分。微積分學分數之移轉(transfer),依註冊組之規定辦理。其它科目的抵免,由相關系所協助認定。
  6. 本系學生除本系規定之必修科目外,須選修本系所開6學分之選修課程且成績及格。
  7. 本系必修課不論第一次或重修都必須在本系修。特殊情況得向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得不在本系修。(90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
  8. 凡學生通過霹靂優學園微積分(一)、微積分(二)開放性課程認證,可免修微積分(一)(二)。原微積分(一)(二)之學分(八學分),學生可以選修課程補足此學分。

97年課程委員會修訂(9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適用)
  1. 本系必修科目及學分數,請見必修科目表。
  2. 微積分(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微積分(二)。
  3. 凡學生修習微積分(一)、(二),平均成績超過五十分(含),且經高等微積分任課老師同意者,得修習高等微積分。
  4. 高等微積分(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高等微積分(二)。
  5. 本系轉學生已修習微積分成績及格,或經轉學考試微積分成績符合本系微積分教學委員所訂標準,得免修微積分。微積分學分數之移轉(transfer),依註冊組之規定辦理。其它科目的抵免,由相關系所協助認定。
  6. 本系學生除本系規定之必修科目外,須選修本系所開6學分之選修課程且成績及格。
  7. 本系必修課不論第一次或重修都必須在本系修。特殊情況得向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得不在本系修。(90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

89,91年課程委員會修訂(9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適用)
  1. 本系必修科目及學分數,請見必修科目表。
  2. 微積分(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微積分(二)。
  3. 凡學生修習微積分(一)、(二),平均成績超過五十分(含),且經高等微積分任課老師同意者,得修習高等微積分。
  4. 高等微積分(一)成績未達四十分者,不得選修高等微積分(二)。
  5. 本系轉學生已修習微積分成績及格,或經轉學考試微積分成績符合本系微積分教學委員所訂標準,得免修微積分。微積分學分數之移轉(transfer),依註冊組之規定辦理。其它科目的抵免,由相關系所協助認定。
  6. 本系學生除本系規定之必修科目外,須選修本系所開6學分之選修課程且成績及格。
  7. 本系必修課不論第一次或重修都必須在本系修。特殊情況得向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得不在本系修。(90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
  8. 必選「自我探索與生涯發展」上、下各一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