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業規章

應數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00年3月,101年4月
104年5月,9月,11月修訂
105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舊生可比照適用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疑問以系辦公室版本為主

  1. 本系碩士班分成「分析與幾何組」和「組合數學組」招生,入學後一年內不得轉組,欲轉組之學生至少需選修原組建議科目六個學分(上下學期各三學分),並於第一學年下學期提出申請,經課程委員會核定。
  2.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第二學期開學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經課程委員會認定後方得繼續註冊。論文指導教授原則上由本系教師擔任,若有特殊情況須找外系或外校之指導教授,需有系上教授為其共同指導教授,必要時由系主任協助。因故需要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需經課程委員會認定;若原指導教授不同意時,由課程委員會召集會議審查議決之。
  3.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四年,在職生修業年限二至五年,必須修滿二十四學分,表現特優者得申請逕修博士學位或申請一年畢業。申請一年畢業者,由課程委員會籌組特優資格審查小組(成員為國內相關領域學者組成)以審核其特優資格。一般生應全時在系進修,在職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得酌減在系進修時間,但不得少於全時之一半。
  4. 本系碩士班學生在入學前先修之研究所課程學分,且此學分不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其學分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由課程委員會裁定之,惟非本系專任教師所授之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
  5.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完成應修課程及碩士論文後,得提出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博士後研究、助理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者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是外校或外系委員,經課程委員會同意後,報請校長遴聘之。
  6.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通過碩士學位考試者,即依規定報請校方授予碩士學位。未通過學位考試且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7. 欲逕修博士班之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在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報名期間向系上提出申請,並與其他考生同時參加一樣的考試項目(資料審查、口試、筆試),獲得通過後,依程序向校方提出申請。
  8. 逕修本系博士班學生轉回原碩士班修業事宜,由課程委員會審核後報校方同意實行。
  9.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科目規定如下:
    • 共同必修:至少需通過二學期論文研討。
    • 個別必修:分析與幾何組:實變函數論(3學分),下列課程擇一(3學分):實變函數論(二), 微分方程(一),微分方程(二),偏微分方程(一),偏微分方程(二),近世代數(一),近世代數(二),高等機率論
    • 組合數學組:
      1. 離散數學專題至少需通過二次。
      2. 圖論一學期,組合學導論一學期,共6學分
  10.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本校碩、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
  11. 本規章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訂定,依序經院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2. 104學年度以前規章請詳見規章表單



建模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03年4月修正
103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舊生可比照適用

  1. 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學前選定指導教授,經課程委員會認定後方得繼續註冊。指導教授由本系教師擔任,或由外系(含外校)與本系教師共同指導,必要時由班主任協助。若因故需要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需經課程委員會認定;若原指導教授不同意時,由課程委員會召集會議審查議決之。
  2. 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四年,在職生修業年限二至五年,必須修滿24學分,表現特優者得申請逕修應數系博士學位。一般生應全時在所進修,在職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班主任同意,得酌減其進修時間,但不得少於全時之一半。
  3. 研究生在入學前先修之研究所課程學分,且此學分不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其學分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由課程委員會裁定之,惟非本系專任教師所授之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
  4. 研究生於完成應修課程及碩士論文後,得提出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博士後研究、助理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者三至五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是外校或外系委員,經課程委員會同意後,報請校長遴聘之。
  5. 研究生通過碩士學位考試者,即依規定報請校方授予碩士學位。未通過學位考試且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6. 欲逕修應數系博士班之碩士班研究生,應在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報名期間向系上提出申請,並與其他考生同時參加一樣的考試項目(資料審查、口試、筆試),獲得通過後,依程序向校方提出申請。
  7. 逕修應數系博士班學生轉回本所碩士班修業事宜,由課程委員會審核後報校方同意實行。
  8. 修業科目規定如下:
    1. 必修科學計算導論(3學分)、應用數學方法(3學分)及至少需通過二學期論文研討。
    2. 另須選修一門本系研究所3學分課程,及兩門跨領域課程共6學分。以上課程學生在修課前,必須填寫課程修課認定表,經班主任或指導教授簽名後始認定此課程學分。
  9.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本校碩、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
  10. 本規章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訂定,依序經院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