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00年3月,12月修訂
101年5月修訂
103年11月,110年3月修訂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疑問以系辦公室版本為主
第一條、本系博士班學生入學資格悉依本校相關招生辦法規定辦理。本校碩士班研究生欲逕修讀本系博士班,應在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報名期間向系上提出申請,並與其他考生同時參加一樣的考試項目,獲得通過後,依程序向校方提出申請。本系博士班分成「分析與幾何組」、「組合數學組」和「數學建模與科學計算組」招生,入學後不得轉組。
第二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二學年內(或實際註冊四學期內)提出論文指導教授人選,經課程委員會認定後方得繼續註冊。論文指導教授均應由本系教師擔任(博士生通過資格考後,原指導教授離職時,該生之指導教授得委請原指導教授繼續擔任)。若有特殊情況須找外系或外校指導教授,需有系上教授為其共同指導教授,且「分析與幾何組」及「組合數學組」學生之外系或外校指導教授,需為數學、應用數學、物理數學等相關系所之教師(需於近五年內主持過國科會計劃),「數學建模與科學計算組」學生之外系或外校指導教授,可為其它領域教師(需於近五年內主持過國科會計劃或產學合作計劃)。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經完成申請程序後生效,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系通知研究生。終止指導關係後,本系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第三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三至七年,在職生修業年限三至九年,但表現特優者得申請二年畢業。除在職生外,應全時在系進修,在職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得酌減在系進修時間,但不得少於全時之一半
第四條、(1)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前在本系先修之研究所必修課程學分,可申請免修(但不能抵免學分);申請免修需該課程成績優秀,並由課程委員會裁定之。(2)本系博士班學生在入學前先修之研究所課程學分,且此學分不列入研究所畢業學分數規定者,其學分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由課程委員會裁定之,惟非本系專任教師所授之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
第五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滿足下列二條件者,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修滿十八學分(碩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必須修滿三十學分,學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必須修滿三十六學分)。有關修業科目另訂。
二、通過資格考試,依本系修業科目及資格考規章辦理。
第六條、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課程委員會提出博士學位考試之申請;舉行學位考試之學生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一、肄業期間曾擔任大二以上必修課或研究所必修或必選課程之助教累計三個學期,或其他經課程委員會認可的本校教學經驗。(在職生得採認校外之教學經驗)
二、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總測驗
三、完成博士論文。
四、修讀博士班滿四年者(休學期間不計),被期刊接受之文章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一)一篇2.5點(含)以上的文章;五、修讀博士班五年(含)以上畢業者(休學期間不計),得斟減上述條件,被期刊接受之文章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二)總和至少3.5點(含)的數篇文章,其中一篇2點。
(一)一篇2點(含)以上的文章六、申請三年以內畢業或研究成果對社會與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四、五款所限,唯須先取得資格審查小組之資格認定。該資格審查小組由課程委員會負責籌組,審查小組成員應為國內相關研究領域學者至少5人。
(二)總和至少2.5點(含)的兩篇文章,其中一篇1.5點。
第七條、本系博士學位考試由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主持。其成員由該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教授提出具副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者五至七名(含指導教授),經系課程委員會同意,報請校長遴聘之。助理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需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校內校外委員須各佔三分之一(含)以上。博士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必須出席,但不得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
第八條、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完成論文,即依規定報請學校授予博士學位。未通過學位考試且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第九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各項獎學金人選,由課程委員會決定。凡獲領教育部獎助學金者,按該部規定每人每星期必須為系提供四小時以上之工作量,其工作內容及工作績效由課程委員會指定及考核。
第十條、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第十一條、本校外系所研究生申請轉入本系博士班,悉依本校轉系所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章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訂定,依序經院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系博士班修業規定全文可至規章表單中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109學年度以後新生適用)或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107學年度以後適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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