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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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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00年3月,101年4月,104年5月,9月,11月修訂
106年10月,107年4月,108年3月,109年3月,110年3月,111年3月修訂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疑問以系辦公室版本為主

第一條、本系碩士班學生入學資格悉依本校相關招生辦法規定辦理。本系碩士班分成「分析與幾何組」和「組合數學組」招生,入學後一年內不得轉組,欲轉組之學生至少需選修原組必修科目六個學分(上下學期各三學分),並於第一學年下學期提出申請,經課程委員會核定。

第二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第二學期開學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經課程委員會認定後方得繼續註冊。論文指導教授原則上由本系教師擔任,若有特殊情況須找外系或外校之指導教授,需有系上教授為其共同指導教授,必要時由系主任協助。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經完成申請程序後生效。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系通知研究生。終止指導關係後,本系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第三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一至四年,在職生修業年限二至五年,必須修滿二十四學分。一般生應全時在系進修,在職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得酌減在系進修時間,但不得少於全時之一半。此外,修業期間須擔任至少累積兩個學期本系所開設課程(含微積分)之助教。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擔任助教,可由論文指導教授向課程委員會申請豁免之。

第四條、本系碩士班學生在入學前先修之研究所課程學分,且此學分不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其學分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由課程委員會裁定之,惟非本系專任教師所授之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

第五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完成應修課程及碩士論文且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總測驗後,得提出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舉行學位考試之學生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助理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以上資格者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是外校或外系委員,經課程委員會同意後,報請校長遴聘之。

第六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通過碩士學位考試且完成碩士論文者,即依規定報請校方授予碩士學位。未通過學位考試且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第七條、欲逕修博士班之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在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報名期間向系上提出申請,並與其他考生同時參加一樣的考試項目,獲得通過後,依程序向校方提出申請。

第八條、逕修本系博士班學生轉回原碩士班修業事宜,由課程委員會審核後報校方同意實行。

第九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科目規定如下:

    一、共同必修:論文研討(兩學期),並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二、個別必修:
    (1)分析與幾何組:實變函數論(一)(3學分),下列課程擇一(3學分):實變函數論(二),常微分方程(一),常微分方程(二),偏微分方程(一),偏微分方程(二),近世代數(一),近世代數(二),高等機率論。
  • (2)組合數學組:離散數學專題(一學期),圖論(3學分),組合學導論(3學分),代數學(二) (3學分)。

第十條、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第十一條、本校外系所研究生申請轉入本系碩士班,悉依本校轉系所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章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訂定,依序經院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教務會議核備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定全文可至規章表單中應數系分析組組合組研究生規章(111學年度以後入學新生適用)或應數系分析組組合組研究生規章(109學年度後新生適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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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建模與科學計算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95年訂定
96年11月、97年10月、100年2月、101年4月、102年1月修正
103年4月、104年9,11月、106年10月,107年4月修正
106年10月,107年4月,108年3月,109年3月修訂,110年3月,111年3月修訂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疑問以系辦公室版本為主

第一條、本系碩士班學生入學資格悉依本校相關招生辦法規定辦理。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學前選定指導教授,經課程委員會認定後方得繼續註冊。指導教授由本系教師擔任,或由外系(含外校)與本系教師共同指導,必要時由班主任協助。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經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系通知研究生。終止指導關係後,本系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第二條、研究生修業年限一至四年,在職生修業年限二至五年,必須修滿24學分。一般生應全時在所進修,在職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班主任同意,得酌減其進修時間,但不得少於全時之一半。此外,修業期間須擔任至少累積兩個學期本系所開設課程(含微積分)之助教。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擔任助教,可由論文指導教授向課程委員會申請豁免之。

第三條、研究生在入學前先修之研究所課程學分,且此學分不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其學分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由課程委員會裁定之,惟非本系專任教師所授之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

第四條、研究生於完成應修課程及碩士論文且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總測驗後,得提出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舉行學位考試之學生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助理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以上資格者三至五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是外校或外系委員,經課程委員會同意後,報請校長遴聘之。

第五條、研究生通過碩士學位考試且完成碩士論文,即依規定報請校方授予碩士學位。未通過學位考試且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第六條、欲逕修應數系博士班之碩士班研究生,應在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報名期間向系上提出申請,並與其他考生同時參加一樣的考試項目(資料審查、口試、筆試),獲得通過後,依程序向校方提出申請。

第七條、逕修應數系博士班學生轉回本所碩士班修業事宜,由課程委員會審核後報校方同意實行。

第八條、修業科目規定如下:

一、必修科學計算導論(3學分)、應用數學方法(3學分)及通過二學期論文研討並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二、另須選修一門本系研究所3學分課程,及兩門跨領域課程共6學分。以上課程學生在修課前,必須填寫課程修課認定表,經班主任或指導教授簽名後始認定此課程學分。

第九條、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第十條、本校外系所研究生申請轉入本系碩士班,悉依本校轉系所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本規章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訂定,依序經院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定全文可至規章表單中建模所修業規章(111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或建模所修業規章(109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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